粵首例醉駕入刑13日深圳宣判 醉駕不一定入刑
來源:羊城晚報 時間:2011/5/11 10:54:29

5月1日凌晨,一涉嫌醉駕的美籍華裔男子被深圳交警攙扶著帶走。記者 黎湛均 通訊員深圳交警/攝
酒駕大討論
廣東首例醉駕入刑 13日將在深圳宣判
“五一”開始嚴查酒駕,誰會成為全省首名被宣判的醉駕者?本月13日前后,答案將在深圳揭曉。深圳公安局交警局針對醉駕入刑新規,迅速做出應對措施:承諾7天內辦結醉駕案、今年9月1日將醉駕案處理權下放至轄區大隊……其中不少舉措,已經走在廣東乃至全國前列。
按照以往程序,深圳查處的醉駕者資料,需先集中至交警局偵查大隊,再遞交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分發至區檢察院后,最終由區法院開庭宣判。也正因此,“五一”當天查處的5名醉駕者,尚無一人進入檢察院環節。
5月6日起,深圳交警部門承諾:所有醉駕案件一經核實,將在7天內予以辦結。同日晚,福田區一家飯店附近停車場內,一林姓23歲男子涉嫌醉駕撞毀停車場設施及建材,按照7天辦結的承諾,林姓司機將于本月13日被宣判,成為深圳乃至全省首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醉駕者。
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局有關人士昨日介紹,為進一步簡化辦案程序,今年9月1日,該局將下放醉駕辦案權至轄區各交警大隊。
“這樣做的好處就是,省卻了以往醉酒須集中至交警局偵查大隊統一,再與市檢察院對接的環節!庇嘘P人士介紹,環節簡化后,醉駕辦案直接交區一級交警、檢察院和法院負責,溝通更加暢順。但涉及調查取證工作的嚴謹性,辦結期仍維持7天內的承諾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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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警查酒駕流程
(2011年5月1日開始)
1、現場查處,呼氣檢測; 2、涉嫌醉酒的到就近醫療機構抽血; 3、傳喚當事人接受處理;扣留駕駛證;無人替代駕駛的拖移機動車; 4、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包括血液送檢、制作詢問筆錄、詢問證人等; 5、血液檢測結果確定后達到醉酒標準的,刑事立案,對當事人辦理拘傳; 6、辦案單位偵查終結后移送預審; 7、呈請檢察院起訴; 8、對當事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
醉駕并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
最高法表示,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張軍昨天在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要正確把握危險駕駛罪構成條件,不應僅從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要與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銜接。
張軍指出,5月1日后,各地公安機關已陸續查獲了一批醉酒駕駛犯罪嫌疑人,很快將起訴至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穩妥。雖然刑法修正案(八)規定追究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規定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前提條件,但根據刑法總則第13條規定的原則,危害社會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注意與行政處罰的銜接,防止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罰的行為,直接訴至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張軍在談到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禁止令的問題時指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在作出判決的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適用禁止令需要特別注意加強監督、指導。
他說,從立法精神看,禁止令的目的主要在于強化對犯罪分子的有效監管,促進其教育矯正,防止再次危害社會。人民法院要根據犯罪分子有無再次危害社會的人身危險性決定是否適用。
專家解讀
醉駕肇事建議不要逃
怡樂路交通肇事引人關注,肇事司機消失兩天后現身自首引發公眾爭議,有網友認為其為逃避醉駕檢查而減輕罪責,更有人分析指出若為醉駕則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能判無期到死刑,而其自首后因無法查明醉駕只能定為交通肇事罪最高僅為有期徒刑,因此逃避醉駕之名能讓罪刑大不同。真的如此嗎?昨日記者采訪了法官及法學專家,他們均表明,醉駕并不一定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駕并非該罪成立的一個標準。
一名常年從事一線審判的法官向記者介紹,根據我國現行刑法,最新醉駕入刑的危險駕駛罪和交通肇事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一種,但危險駕駛罪是只要存在醉駕便構成犯罪,并不要求有什么后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后果。
從行為性質上來看,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是一種故意犯罪,前者要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后果方能定罪,而后者只要存在這種威脅即構成犯罪,如駕車越線沖入人行道橫沖直撞等,至于傷害后果只是作為量刑情節來考慮。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系副教授黃娜表示,如何區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關鍵在于看其對待危害的態度,若只是喝了酒想開車回家,不小心撞了人,其心理態度是過失,應定為交通肇事。這種情況下,即便其喝酒過量,但其根據以往經驗判斷,仍是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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